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6/2022-07729 | 文件编号 | 临平司法〔2022〕17号 |
责任部门 | 区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11-2022-0002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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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4-02 16: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杭州市临平区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发挥调解机制在全区“三源”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经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区直各相关单位,根据社会矛盾发展态势购买的人民调解服务经费。人民调解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及范围
(一)坚持“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的补贴对象为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库聘任的各类兼职人民调解员,包括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享受补贴。
(二) “以奖代补”是指人民调解案件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调解效率、社会影响、工作质量,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实施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的激励性补贴,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担任调解员的相关部门退休人员,可视情给予一定补贴。
(三)人民调解案件调解成功并已履行的民事纠纷。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大小,对应设立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五种类型:
1.口头纠纷。具体包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不涉及赔(补)偿金额或涉及赔(补)偿金额在 2000 元(含 2000元)以下,每件补贴100元。
2.简单纠纷。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赔偿标的在2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以及标的明晰的20万元以下债权债务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3.一般纠纷。具体包括: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一般纠纷,赔偿标的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且较难调处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0元。
4.重大纠纷。具体包括: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引发的纠纷,10人以上群体性劳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因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抬尸闹事事件,赔偿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纠纷及其他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500元。
5.疑难纠纷。具体是指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每件补贴20000元。
上述列入补贴的纠纷案件,以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为准,须上传《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人民调解案卷;一般、重大、疑难纠纷,仅上传《人民调解协议》和履行凭证而未上传调解案卷的,均按照简单民事纠纷标准给予补贴。疑难纠纷案件的审定,需提交区司法局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各类一般、重大、疑难纠纷,应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案卷制作要求,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上述所有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的纠纷案件,由主调解员申报补贴,具体补贴分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自行商议。
(六)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行每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系统录入、申报工作,各司法所根据辖区“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汇总和初审(驻派出所调解室案件由辖区派出所负责汇总和初审,并报辖区司法所复核);经所在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镇(街道)盖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审核。
(七)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由区司法局审核后统一发放至具体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各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承担,案件补贴由所在镇(街道)和区司法局审核后发放。
(八)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有效履行的案件,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工作量大小,对应设立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两种类型(需按照人民调解案卷要求,制作调解文书,并做到一案一卷):
1.疑难医疗纠纷:结案金额在10万以下的,因一方过错导致5级以下(不含5级)伤残等级的或参照5级以下(不含5级)伤残等级的疑难医疗纠纷,每件补贴500元。
2.重大医疗纠纷:涉及当事人死亡的,结案金额10万以上(含10万)的,因一方过错导致5级以上(含5级)伤残等级的或参照5级以上(含5级)伤残等级的,经多轮协商、责任无法认定、当事人有多次信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等重大医疗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三、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内容、方式
(一)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纠纷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及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调解事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临平区司法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
(三)人民调解服务承接主体包括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并纳入统计范围,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调解组织应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3.有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且具备丰富法律知识或调解工作经验。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内容主要是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纠纷调处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人民调解辅助性事务、诉前案件调处、信访类矛盾调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及研判等。
(五)承接主体给予专职调解员的报酬可采取以案定补或基本薪资加绩效奖励的方式,年薪原则上不低于杭州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六)购买方式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一般以调解成功案件量计,采用规定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主管部门商请区财政局制定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案件情况,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3.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七)依法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相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聘任手续,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开展调解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加盖相应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程序。
(八)监督管理
1.区司法局负责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平台搭建和体系等相关工作;区财政局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和区级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2.承接主体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监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配合区司法局做好相关情况统计、案例分析、矛排研判、情报分析等工作,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 其他保障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所需经费纳入区、镇(街道)财政预算。
(二)调解组织主管部门或承接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保障机制,应当为专职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健全分级分类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机制。
区司法局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培训,各司法所负责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培训,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初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岗前培训。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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