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2-10256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2〕88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2-004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杭州市临平区集资房办证事项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2-06-08 17:2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明确集资房产权证办理事项,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集资房办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的认定
临平区范围内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造,已办理单位土地证和产权证,产权性质明确为“集资房”,符合分割到户条件的,不论个人出资比例(集资额)多少,均认定为符合办证条件的集资房。
二、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按现行房改政策处置。原缴纳的集资款少于房改审批款的,由集资户补缴差价,补缴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三、不符合房改条件的集资房住户办证程序
经区住建局确认,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原集资房住户(如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房、人才房、农民多高层公寓等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他原因),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置:
1.1998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的集资房,统一按1998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199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的集资房,按实际竣工交付当年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如评估价高于原缴纳的集资款,由集资户补缴差价后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差价款缴至单位住房资金账户。
2.房屋已先予办理“集资房”产权证的,不得上市交易;如需上市交易,须按第三条第一款办法进行评估、补缴差价、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进行。
四、其他
1.集资房办理个人权证,需由原集资住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集资户夫妻已离婚的,根据现婚姻状况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但需取得原配偶同意。原集资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取得相关法定继承手续后办理审批相关手续。
2.集资房评估由区住建局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区住建局承担。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集资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税费征收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集资房审核,根据集资户的不同情况出具联系单。
4.建立“临平区处置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工集资建房各类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及相关镇街、部门组成。
5.本通知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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